为加强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事故,特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守安监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围绕“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题,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管理体系,推进安全自主管理、专业管理、监督管理,强化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夯实基层安全责任,以“安全与绩效考核挂钩”为抓手,强制灌输安全生产意识、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本着“全覆盖,零容忍,重惩处”的原则,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坚定不移地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三、安全目标
1、无系统性的非计划停车,无死亡、无重伤、无职业病。
2、设施设备完好运转率不小于98%。
3、安全隐患整改率为100%。
4、无四级(含四级)以上火灾、爆炸事故。
5、无环境污染事故。
四、工作重点
(一)强化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1、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是属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员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与分管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组员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强化“红线”意识。
对公司的“安全红线”,开展全员宣传培训,做到履职尽责,严格触线追究。
(二)强化制度体系完善及执行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公司各个部门要主动辨识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形成规范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
2、全面修订岗位操作规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全面修订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岗位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并及时组织全员培训、考核,提升化工操作的安全性。
3、严格制度落实。
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和综合部组织开展月度、季度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全员培训教育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消防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并在公司内部通报。
4、强化事故追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深层次系统追查,查明事故真正原因,制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四不放过”,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5、以“三铁”(即“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反“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修订完善“三违”的界定,扩大“三违”的范围,加大“三违”的处罚力度。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修订并严格执行《公司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学习,形成公司以各单位、各车间、各专业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以属地为责任主体,单位(车间)结合本单位实际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按照隐患排查计划,各专业为技术支撑的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对隐患的整改按照“五定”原则(定标准、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实现隐患闭合管理。
2、健全“专业查隐患、单位抓整改、安全抓监督”的长效机制。继续有效实施公司专业组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将排查出的隐患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安全环保部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对没有及时完成整改且未申请延期的责任单位,按《安全、消防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3、实施安全隐患升级管理。各单位应该排查出的隐患未查出,经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按《安全、消防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四)突出“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简称“两重点一重大”)
1、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所在车间对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进行每日巡检,并做好记录,对发生的问题及时联系维保单位(电气车间、仪表车间、检维修等单位)予以排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
2、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巡检、签字确认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巡检内容和质量,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进行巡检。
3、严格落实“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风险因素诊断、评估。各车间依据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进行梳理,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危险化学品进行重新辨识,对“两重点一重大”的动态变化及存在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估,确保“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班组、车间为重点,各单位结合生产实际,车间每年不少于两次针对专项预案、各个轮班每年不少于一次针对现场处置方案展有针对性、有实效性的“两重点一重大”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评估总结,同时交由安全环保部备案。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提高全公司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化工工艺过程安全管理
1、全面加强、落实化工工艺安全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确保各类安全设施有效运行,防范事故的发生。
2、加强对员工工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生产技术部、设备部、综合部组织考核,确保各级员工都能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考核不合格人员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3、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设备部牵头,督促、指导各个车间开展设备预防性保养和维修,加强检查监测关键设备设施,加强设备腐蚀测量,并做好记录,及时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设备设施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提高检维修质量,确保设备有效可靠;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属地区车间负责人为安全设施第一负责人,负责各类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及检维修计划的制定及安全设施的购置、安装、拆除、报废、转移、停用及维修改造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各类安全设施台账。
4、加强操作运行管理。各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误操作。
5、加强电气、仪表管理。
电气和仪表车间必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电气、仪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电气、仪表巡回检查质量,发现电气、仪表等设备隐患,及时与属地车间或部门联系,消除隐患,加强隐患整改和设备更新改造力度,降低设备、电气、仪表故障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6、强化变更管理。按照公司《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改造、工艺流程、人员调整等变更手续,切实辨识变更危险因素,消除因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及各类事故。
7、加强储运环节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加强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作业及安全设施等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公司关于储运的相关要求,吸取相关类型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卸、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尤其要加强成品罐区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严禁烟火、视频全覆盖、运输车辆规范配备轮挡、阻火器,规范装运等环节的重点管理),杜绝仓、储、运事故的发生。
(六)强化现场作业安全及票证管理
1、做好作业前风险分析、辨识和安全交底,并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未进行风险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作业。
2、严格票证办理。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范对八大作业票证的办理与会签审批,严禁无票证作业或票证办理不规范进行作业。
3、加强作业前安全预控管理。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范围、风险分析和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方可参加作业。对于安全风险高的复杂作业,作业前应编制作业方案,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案要包含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作业过程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员进行监护,分管副总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管。
4、加强临时作业管理。对于临时作业,必须规范办理作业票证。
(七)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生产技术部(质检中心)负责全公司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评价,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加强粉尘治理。严格执行《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加强储、运等相对封闭场所的粉尘管理,避免粉尘危害职工健康,杜绝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3、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体检报告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筛查,建立“隐患人”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妥善安置。
(八)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安全管理
1、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和《供应商管理制度》,按照“谁引进,谁负责”,引进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格,承包商必须与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过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厂。业务对口单位或属地单位负责承包商编制的方案的审查,属地单位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交底,并负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2、承包商负责的项目施工,属地单位要强化现场作业票证办理、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对“三违”进行严格监管考核,确保项目安全实施。
3、引进单位必须在进入现场前,将承包商或供应商的安全档案整理完备后交于安全环保部备案,否则对引进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考核。
(九)加强消防管理
1、各车间必须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现场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练和培训。
2、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各个车间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公司专职消防队每日对各车间进行防火检查,每月复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3、属地车间必须加强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器材必须责任到人,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公司专职消防队要完善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各车间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防火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十)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1、安全环保部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各单位年度安全计划落实情况。
2、各单位(车间)负责人必须落实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执行,对各类整改通知单实现闭环管理,班组长必须做好每天安全检查,对重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
3、安全全环保部定期监督及检查各部门及作业区安全检查执行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夯实安全标准化管理基础
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明确公司安全目标,细化组织机构和职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安全知识,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充分调动各单位每名员工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十二)强化安全文化建塑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安全文化建塑成果,推进建塑工作向纵深发展,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增强安全管理效果,促进公司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围绕班前、班中、班后及交接班和危险源辨识等各方面工作,列出主要项目菜单,推行菜单式安全确认。2018年1月份完成各级安全承诺书的签订。
五、奖惩
(一)安全奖励。
公司实现连续安全生产一个月给以安全奖励(此为奖励基数),每个月连续奖励基数基础上再增加20%进行奖励。非计划停车后取消当月安全奖励。待正常生产后重新开始计算。奖励由安全环保部考核,报领导审批。其他扣减安全奖励见《安全、消防考核办法》。
奖励基数为一类为800元、二类为600元、三类为400元,每月兑现。
结合安全管理责任、难度等综合因素,奖励金额分为如下三类。
1、气化车间、净化合成车间、动力车间、空分车间、生产技术部、设备部、安全环保部
部长级风险系数2.0,奖励1600元;
副部级风险系数1.8,奖励1440元;
正队级风险系数1.6,奖励1280元;
副队级风险系数1.4,奖励1120元;
技术员、安全员风险系数1.2,奖励960元;
班长风险系数1.0,奖励800元。
员工风险系数0.8,奖励640元。
2、电气车间、仪表车间、水处理车间和生产部其它单位
正部级风险系数2.0,奖励1200元;
副部及风险系数1.8,奖励1080元;
正队级风险系数1.6,奖励960元;
副队级风险系数1.4,奖励840元;
技术员、安全员风险系数1.2,奖励720;
班长风险系数1.0,奖励600元;
员工风险系数0.8,奖励480元。
3、综合部、经管财务部、供应销售部
正部级风险系数2.0,奖励800元;
副部及风险系数1.8,奖励720元;
正队级风险系数1.6,奖励640元;
副队级风险系数1.4,奖励560元;
班长风险系数1.0,奖励400元;
员工风险系数0.8,奖励32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给予500至2000元嘉奖:
(1)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
(2)查处或制止严重“三违”或触犯安全“红线”等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3)在险情处置或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减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改革创新或提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产生显著安全效益;
(5)在队伍建设、安全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管理创新等基础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
对以上五项奖励规定以外的,经部门申请并经公司研究同意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经济处罚。
轻微“三违”处罚:警告或处罚100元-200元/人;
一般“三违”处罚:警告并处罚200元-500元/人;
严重“三违”处罚:处罚500-2000元/人(可视情况给予待岗1-3个月)。
轻微“三违”:指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轻微的等“三违”行为;
一般“三违”:指造成5000元(含)以下损失的“三违”行为,未造成涉险事故的;
严重“三违”:指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或造成涉险事故的“三违”行为;
(三)行政处罚
管理人员“三违”视情节性质、后果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等处罚,普通职工“三违”视情节性质、后果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具体见《安全、消防绩效考核办法》)
六、责任追究
(一)强化红线执行,触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安全红线管理》)。
(二)重大隐患
因单位自身原因未及时消除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文件中出现的重大隐患,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罚,其他按公司1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七、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微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事故,医疗费用未超出500元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当天公司值班人员组织调查处理,相关单位配合,安全环保部参与,调查处理结果交由安全环保部执行。
(二)发生一般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10000元的事故;休工1个工作日以上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医疗费用超出500元的伤害事故;一人中毒的事故;部分装置停车。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安全环保部参与,调查处理结果交由安全环保部执行。
(三)发生较大事故指发生1人重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事故;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事故;造成2-4人中毒的事故;非计划系统性停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分管安全的领导参加)。
(四)发生重大事故指发生死亡或致命性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事故;造成5人以上(含5人)中毒的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五)事故汇报程序。
1、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当班调度通知车间负责人协调处理;
2、较大事故由当班调度通知车间负责人并向生产技术部部长、调度室主任、安全环保部部长、其他应通知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汇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各类火灾事故等须向董事长汇报,积极组织、协调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当班调度应迅速通知公司各级领导及相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事故处理,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未到时,公司值班领导行使应急指挥权。调度室同时上报皖北局生产指挥中心。
附件1:《安全、消防考核办法》
附件2:总经理一号令
附件3:安全红线界定
附件4:《“三违”界定》
附件5:致命性重伤界定标准
附件6: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1
安全、消防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落实,规范奖罚标准,促进人人遵章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皖北煤电集团1号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安全考核办法
1、发生重大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或致命性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班组长和事故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车间安全员下岗3~6个月处罚,给予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取消当月全员安全奖励。
2、单位发生一起致命性重伤1人或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降职处分,给予班组长、事故直接责任人下岗3~6月处罚,给予车间安全员下岗1~3个月处罚,取消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奖励,取消事故所在车间全员安全奖励,给予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1人事故或一起2人以上轻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罚3000元。给予班组长、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给予车间安全员按一般“三违”加倍处罚。取消责任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奖励,取消事故所在车间全员安全奖励。
4、单位发生轻伤1人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况不同,属管理责任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励40%,分管副职取消当月安全奖励50%。车间管理人员(技术员、设备员、安全员等)取消当月安全奖励50%,班组长取消安全奖励。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5、各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报公司相关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凡迟报、漏报事故者,一经查实,一律降级并按严重“三违”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管理人员一律撤职。
6、各单位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加大《公司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未按照制度执行的单位,给予部、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每周五前将“五定表”汇总到安全环保部,不按时汇总的单位,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罚。安全隐患该查出未查出,经公司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一般隐患,给予车间主要负责人处罚100元/项。较大隐患,给予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项。重大隐患,给予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项。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项。
7、未办理或未办理完结票证作业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执行“安全红线”。
8、未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执行“安全红线”。
9、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失灵,不报、不修,给予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维保单位未修复或修复不及时,给予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承包商给予处罚500元/次.处。
10、防毒过滤罐使用后,未封上底盖的,给予班组长按一般“三违”处罚。
11、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内容进行隐患整改,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
12、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两次、车间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装置进行全面检查、记录,所在班组每班按公司巡检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记录。未进行检查、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给予班组长按一般“三违”处罚。发现有虚假记录加倍处罚。
13、擅自停用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联锁装备的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安全红线”执行。
14、未完成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台账无记录等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
15、安全生产标准化台账不健全、作业票证填写不规范,给予责任单位(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
16、生产区域堆放物资占用安全通道,给予责任单位(车间)负责人按一般“三违”处罚。
17、由公司装卸人员负责装卸的产品交由外来人员进行装卸的,给予装卸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罚,属地负责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18、装卸产品时,装卸人员不在现场的,或不设置车辆轮挡的给予装卸人员按一般“三违”处罚,属地负责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19、每周召开一次公司安全例议,迟到给予处罚50元/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给予处罚100元/次。
20、加强岗位尘毒管理,尘毒超标未及时处理,给予车间主要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2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的,外来人员处罚承包商500元/次,由引进单位责令承包单位将当事人清退出厂;公司员工执行“安全红线”。
22、严格承包商管理,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单位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审查资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和人员培训。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严禁施工作业。无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安全环保部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罚承包商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引进单位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三、消防考核办法
1.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严重违反公司消防制度,发生严重火灾事故,性质特别恶劣,造成公司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全公司非计划停车,给予责任单位(部)相关负责人引咎辞职处分。给予车间领导班子成员撤职处分。给予班组长待岗一年处分。给予安全员调离原岗位并待岗一年处分。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所在单位(部)六个月的安全绩效工资。
3.造成公司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主生产装置停车的一般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0元,副职处罚5000元。给予车间班子成员降职处分。给予班组长待岗六个月处分。给予安全员处罚2000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扣除所在单位(部)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4.造成公司1万以上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5000元,副职处罚4000元。给予车间或科级建制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4000元,副职处罚3000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六个月处分。
5.造成公司1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元,副职处罚2000元。给予车间党政主要负责人处罚2000元,副职处罚1000元。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三个月处分。
6.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7.不按要求填写消防安全台账,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8、禁烟区域严禁携带烟火,严禁吸烟, 禁烟区内吸烟者,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干部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外协单位人员于禁烟区内吸烟者,处罚10000元/人次并清退该外协队伍;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区域者,处罚5000元/人次;属地主任和分管主任按严重“三违”分别处罚2000元/次并在安全例会上做检查。吸烟者周围人员未阻止其吸烟,按严重“三违”处罚2000元,举报吸烟者按公司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9.外委单位违反规定,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具处罚通知单交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落实处罚,财务部门负责扣款。
10.丢失、损坏阻火器,给予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11.加强气防设施管理,损坏气防器材、用后不及时通知气防人员处置,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1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违反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对灭火器材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未按《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灭火器丢失的,按实际价值加倍赔偿。
13.道路施工、动用吊车施工需占用消防通道的,作业前要办理断路证,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14.厂内擅自焚烧垃圾、使用明火,给予直接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15.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生产区域内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等,给予直接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附件2
关于禁烟管理的补充规定(总经理一号令)
为加强消防安全,进一步强化现场禁烟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现对公司禁烟纪律要求发布如下命令,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禁烟区内吸烟者,一经发现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协单位人员于禁烟区内吸烟者,处罚外协单位10000元,并清退该外协队伍。
二、加大禁烟考核力度,提高违章处罚成本。进入生产区域,严禁携带烟火,携带进入生产区域者,处罚5000元/人次。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员工禁烟安全意识,属地员工发现吸烟现象,属地主任和分管主任按严重“三违”分别处罚2000元/次并在安全例会上做检查。
四、在禁烟区内吸烟者,周围人员未阻止其吸烟,按严重“三违”处罚2000元,举报吸烟者按公司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五、其他禁烟管理办法,按照《西北能化公司禁烟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3
“安全红线”管理
一、安全十条红线
1.擅自停用化工报警联锁系统。
2.擅自停用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或擅自停用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3.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
4.未办理或未办理完结票证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
5.未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
6.在作业现场拒绝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
8.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
9.擅自停用环保设施造成环保事故并被环保部门罚款。
10.擅自停用环保内控在线监控设施造成环保罚款。
二、处罚
凡触犯“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外委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三、释义
1.擅自停用化工报警联锁系统,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6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指擅自停用化工报警联锁系统的操作人员。对在突发情况下,可以先解除后汇报车间、生产部;在联锁恢复前,必须按联锁分级管理进行办理相关手续。
2.擅自停用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或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第7条规定。直接责任人指擅自停用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或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操作人员。
3.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是指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二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擅自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八大票证作业指:动火、高处、动土、断路、吊装、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八大票证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直接责任人指从事作业的人员。
5.未对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指:作业前未对“人、机、环、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辨识;无安全技术措施指:未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未办理票证或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人,指从事作业的人员。
6.拒绝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指:作业人员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听劝阻的。
7.违章指挥: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作业的行为。
8.违章作业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等进行作业的行为。
9.擅自停用环保设施造成环保罚款指:未经许可,擅自停用废水治理、废气处理装置等环保设施造成环保部门对公司罚款;直接责任人指擅自停用环保设施的人员。
10.擅自停用环保内控在线监控设施造成环保罚款指:未经许可,擅自停用内控废水、废气等环保在线监控设施造成环保部门对公司罚款;直接责任人指擅自停用环保内控在线监控设施的人员。
附件4:
“三违”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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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三违”
(1)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
(2)酒后上岗。
(3)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
(4)上班时间睡岗。
(5)厂区内打架斗殴。
(6)携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
(7)不服从管理,扰乱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责。
(8)不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
(9)发生非人身伤害事故不及时汇报。
(10)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
(11)违章指挥。
(12)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上岗作业。
(13)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作业。
(14)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工作票内容。
(15)作业无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或未落实安全措施。
(16)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底。
(17)使用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8)对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19)安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20)未按联锁分级管理规定,随意解除联锁。
(21)现场处理表计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22)未按电气运行、操作、检修、试验规程作业。
(23)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未设专人管理。
(24)违规对设备、地面进行冲洗,导致污染。
(25)未按动土管理规定进行动土作业。
(26)未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27)未按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8)登高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29)报表填写不真实。
(30)进入生产、作业区域,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1)动火前未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
(3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未配备漏电保护器。
(33)进厂车辆未规范配备阻火器。
(34)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5)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
(36)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37)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3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
(39)起重区域周围未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警示牌。
(40)分析工违反分析规程,虚填报表。
(41)《动火安全作业证》随意转让、涂改,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2)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中认定的,及其它可认定为严重“三违”的行为。
(43)禁烟区内吸烟者执行《总经理1号令》。
2.一般“三违”
(44)进入生产区域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5)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6)上班迟到、早退。
(47)工作期间精神不振、坐姿不端正。
(48)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49)未规范使用防毒面具、滤毒罐等防护用品。
(50)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未正确使用工器具。
(51)违章穿越警戒线。
(52)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53)杂物乱堆乱放,影响道路通行。
(54)气防滤毒罐不规范使用和保养的。
(55)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56)未按规定拉接临时电源、照明。
(57)检修工作结束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8)进厂车辆未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59)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
(60)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6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中认定的,及其它可认定为一般“三违”的行为。
3.轻微三违
(62)上岗教育、复工教育、转岗教育、违章教育、特种教育、入厂教育(新员工、施工人员)、新装置开车前安全教育等不按要求进行,存在应付了事、考试不严格等现象。
(63)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戴安全帽不系下颚带;女工没有将长头发盘在安全帽内等。
(64)冬季下雪后岗位人员不及时打扫室外楼梯、平台上的积雪。
(65)作业人员不随身携带相关票证进行作业
(66)巡检和记录不及时
(67)巡检不走安全通道,跨越栏杆,在设备、管线上行走,跨越传动设备等
(68)清理油污不及时
附件5
致命性重伤界定标准
致命性重伤是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或者导致终生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致残性伤害。按下列标准界定:
一、颅骨骨折、颅脑损伤。
二、脏器破裂、腹部等部位受伤严重,需要进行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三、人体面部、颈部、会阴部严重灼伤、烫伤,其他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四、胸骨、肋骨、脊椎骨等达三根以上骨折的。
五、四肢骨折导致静动脉血管破裂,造成截肢等肢体伤残的。
六、高位颈髓神经损伤,或骨盆骨折严重变形、多发性、开放性骨折。
七、经医疗部门或工伤鉴定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致命性重伤。
附件六
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管理,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实现安全清洁生产目标,本着从严管理、从严考核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考核管理办法。
二、环保考核办法
1.相关责任单位因管理原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10%考核责任单位;考核责任单位金额中的40%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
2.各类工程施工、装置检修,作业单位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发现一处未做到,考核作业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3.生产区域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环境影响的,根据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400元。
4.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不到位,每项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5.公司收到环保局关于环保问题的通报,责任单位未及时处理并造成后果的,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100-500元。
6.运输废弃物、煤渣、煤灰等车辆未采取防抛洒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对环境影响程度,考核运输单位1000-2000元。
7.不按公司规定乱倒垃圾、物料、灰渣、污泥等,考核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未按时间节点整改的,每延误一天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8.不按规定进行危险物品处理、回收,直接倾倒、丢弃危险废弃物,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5000元。
9.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必须确保达到100%,环保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缮,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违反本条,每次考核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因设备原因需停车检修,应提前向安全环保部申报,否则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0.随意挪用或故意损坏环保设备,责令相关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并处罚金500-1000元。
11.未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造成超标排放,安全环保部将依照内控环保考核指标(粉尘≤30mg/Nm³、NOx≤150mg/Nm³、SO2≤150mg/Nm³、NH4-N≤15mg/l)进行考核,在日平均值不超标的前提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单日两次以上小时平均数据为0mg/Nm³或两次以上小时平均数据超过150mg/Nm³,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100-2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负连带责任,每次考核50-100元。
12.安全环保部下达的环保隐患整改表,相关单位未按时间节点要求整改完成的,处罚相关单位责任人100-500 元/项。
13.使用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调进、调出及报废处理,须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严禁私自处理,否则考核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对造成严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经济奖励
1.严格执行公司环保规章制度,制止或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环保事故发生者,奖励1000-2000元。
2.及时发现、消除环保隐患,或在事故初期果断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者,每次奖励200-1000元。
3.对环保设施或工艺设备进行改造,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处理效率、节省处理费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每次奖励2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