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和《皖北煤电集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管理及工资支付的若干意见》(皖北煤电劳资〔2020〕51
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在岗职工劳动关系管理及工资支付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单位安排职工到岗工作,因疫情防控措施等限制被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隔离期间按照正常出勤考勤。
(二)休假职工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及不愿或不能使用(冲抵)年休假的,考勤一律填写“疫”字。
(三)单位安排职工到岗工作,除职工因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等限制不能到岗工作并向单位如实报告之外,因其他个人原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按照《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二、工资支付标准
(一)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在春节延长假期(1月31日~2月2日)期间工作的,按休息日工作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按《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皖北煤电劳资〔2019〕208
号)执行。
(二)疫情工作补助的发放。
非年薪制职工在2月3日~2月9日期间工作的,按照职工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疫情工作补助 100 元/天。
(三)春节休假职工工资支付。
2月3日~2月29日期间,休假职工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岗的,原则上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冲抵)年休假(或外派人员公休假);不愿或不能使用(冲抵)年休假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冲抵年休假(公休假)的,待返岗后补办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四)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
本通知所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参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岗效工资标准,加本人年功工资计算。
三、疫情防控期间若国家、省(自治区)、集团公司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鄂尔多斯市西北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1日